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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泰兴学区划分细则(初中和小学学区)

发布时间:2017-07-16 15:17 来源:泰兴房产网
《关于泰兴镇各初中和小学学区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泰镇政发〔2010〕103号文),以及《关于调整泰兴市济川初中、洋思中学学区的意见》(济街发〔2011〕3号文),部分城郊结合部的施教区确定按政府相关协调意见处理。

  经研究,从今年起,对部分学校施教区调整如下:

  (一)初中施教区

  1、迎幸实验学校初中部施教区。南界线变更为:两泰官河以西区域南界线是如泰运河北侧,两泰官河以东自与如泰运河交界处向北延伸,至根思中路(原根思路)北侧,折向东至流沟桥,再折向南至如泰运河北侧,再折向东走至钱家庄村。如泰运河以南、鼓楼北路以西的区域调整到西城初中,鼓楼北路以东的区域调整到济川初中。如泰运河以北、两泰官河以东、根思中路(原根思路)以南、众岸港(流沟桥向南河段)以西区域调整到济川初中。

  2、济川初中施教区。西界线(北段)变更为:自如泰运河与鼓楼北路东侧交界处(鼓楼桥)向南至鼓楼中路(原鼓楼东路)北侧,再折向东接原界线;北界线变更为:如泰运河与鼓楼北路东侧交界处(鼓楼桥)向东延伸至羌溪河东侧,折向北(过如泰运河)沿两泰官河东侧至根思中路(原根思路)南侧,折向东至众岸港流沟桥,再折向南至如泰运河南侧,再折向东接原界线。

  3、西城初中施教区。东界线(北段)变更为:自如泰运河与鼓楼北路西侧交界处(鼓楼桥)向南至鼓楼中路(原鼓楼西路)北侧,再折向西至长征中路(原长征路)西侧,再折向南接原界线。

  (二)小学施教区

  1、迎幸实验学校小学部施教区。南界线变更为:如泰运河北侧;如泰运河以南的区域调整到鼓楼小学。东界线变更为:自如泰运河与两泰官河西侧交界处向北至根思中路;两泰官河以东、根思中路(原根思路)以南、陵园路以西、如泰运河以北区域调整到大庆路小学。

  2、大庆路小学施教区。北界线变更为:自两泰官河与根思中路(原根思路)南侧交界处向东,延伸至陵园路接原界线。西界线变更为:自根思中路(原根思路)与两泰官河东侧交界处向南,过如泰运河沿羌溪河东侧向南延伸至北湾河北侧,折向东至万桥路东侧,再折向南至鼓楼东路,再折向东接原界线。北湾河以南、万桥路以西,鼓楼东路以南、济川路以西、国庆东路以北的部分调整到泰师附小。

  3、泰师附小施教区。北界线(羌溪河西部分)变更为:泰兴中学北边的内环城河;原内环城河以北、新建巷以东、大庆路以南、羌溪路以西区域调整到鼓楼小学。新增羌溪河以东区域的界线为:羌溪河与北湾河南侧交界处向东延伸至万桥路西侧,折向南至鼓楼东路南侧,折向东至济川中路(原济川路)西侧,折向南至国庆东路北侧,再折向西过国庆桥接原界线。

  4、鼓楼小学施教区。北界线变更为:如泰运河南侧。东界线(北段)变更为:如泰运河与羌溪河西侧交界处向南至泰中北边的内环城河,折向西延伸至义渡局路,再折向南接原界线。西界线自如泰运河与长征路东侧交界处向南延伸接原界线。

  四、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1、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 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2、具有济川街道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3、空挂户的处理:济川街道范围内确无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科统一安排到有关公办学校就读,服从安排的视为施教区非择校生。

  4、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1)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无其它固定住房,长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3)适龄儿童、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常住,且其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房屋被征收人常住户口的子女在安置前有一次回原施教区入学或在新居住地施教区就近入学的机会,被征收人必须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7)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根据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施教区。(8)房产证 * 押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新购房产而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所购房产正式票据。(9)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但不能提供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建房许可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常住证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五、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街道社会事业科统筹安排到相关公办学校就读,其材料审核由街道社会事业科统一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须提供下列材料:①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②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③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④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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